夫妻財產關系包括哪些內容(夫妻財產關系包括哪些人)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法律特別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5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內容: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經營一家商店,產生的收入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3.知識產權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獲得的稿費收入、專利權轉讓費用等,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這部分財產不包括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5.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6.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具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內取得的財產一般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0條規定,下列財產屬于個人財產: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對于夫妻雙方一方的婚前財產以及在婚內取得的共同財產是否屬于個人財產也可以另行約定。
關于夫妻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區分,是實務中的難點,原因是財產隨著時間的推移,同樣會發生形態以及價值的變化,舉幾個例子幫助大家理解。
1、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房屋補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屋屬于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內被征收的,針對原房屋本身的價值補償部分,一般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房產在婚后出售,婚內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婚內增值部分如果屬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認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比如說,房屋升值仍是屬于一方的財產,但是房屋存在裝修、改建,則相應增值的部分應當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6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房產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該條所指的“自然增值”,應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之外。
3、分居期間夫妻一方所得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結合法律的規定,分居時間的長短、家庭或者另一方對財產的取得是否有貢獻等因素綜合判斷。
從以上論述中,介紹了夫妻財產和個人財產區分的基本原則,同時,考慮到民事行為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對于夫妻財產歸屬,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有效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該約定一般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3.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4.采用書面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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