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

——關于原告錢某離婚糾紛一案的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陜西XX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錢某的委托,并指派我們為其代理人參加訴訟,經過庭審調查,結合本案事實及證據,現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原、被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法繼續婚姻關系,故應依法準予雙方離婚。

1.原、被告雙方因感情不合而產生離婚糾紛時間已久,前后經歷了近5年時間。期間雙方曾經多次商談離婚事宜,被告本人也同意離婚,但因其提出種種無理要求,致使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見被告本人對離婚并無異議,雙方確無繼續婚姻關系的意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2.自2009年起,雙方因為感情不合即開始分居,原告也曾于2023年5月份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雖經判決不準離婚,但此后雙方的關系并未有所改善。此次判決后雙方依然持續分居,至本次起訴時也已滿一年時間,雙方累計持續分居已六年之久。夫妻長期持續分居,足見其關系已經處于極端不正常的狀態,否則正常的夫妻關系不可能持續分居如此漫長的時間,這樣既不符合現實也不合情理。長期的分居狀態,即使沒有矛盾的夫妻雙方都難免產生各種各樣的問題進而影響夫妻關系,更何況像原告和被告早已是積怨已久的夫妻,這種狀態下更不可能培養正常的夫妻感情,只能使雙方矛盾愈演愈烈,最終致感情徹底破裂。

3.多年來,雙方無論是自己的感情問題,還是家庭問題,都缺乏必要的基本的溝通。尤其是近些年,原告和被告之間商談的唯一問題就是離婚。就連孩子出國參加夏令營,原告也是在事后才得知,可見之前被告從未就此事和原告協商過,甚至連基本的告知都沒有做到。

此外,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也已明確承認其與原告之間已長期無夫妻生活。上述諸多事實足以表明,原、被告的夫妻關系已經完全超出了正常的夫妻關系狀態,雙方已不可能再重歸于好,如果再繼續這段婚姻,只能給雙方及其家人、家庭帶來更多的不幸與傷害。離婚是雙方最好的解脫,也能最大減輕對各自家庭帶來的傷害,也有利于維護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

二、婚生女兒錢XX應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孩子獨立生活止。

1.經庭審查明的情況,原告的工資收入高于被告,故相對于被告而言,原告有更好的經濟條件來撫養孩子,能夠為孩子提供相對優越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2.原告及其父母對孩子撫養照顧較多,因此也應優先考慮孩子將孩子判歸原告撫養。

女兒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撫養照顧,原告的父母協助照顧,直到原告前后兩次提起離婚訴訟期間,孩子仍隨原告父母在X市生活、學習。庭審中被告也承認孩子一直和其爺奶住在一起,被告只是在休假期間回去看望孩子。多年來,孩子和父親及祖父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也完全適應了現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相反,因被告在X縣工作,很少和女兒在一起生活,很少親自撫養照顧女兒,被告因為對女兒撫養照顧較少,也不了解女兒的性格特征、生活習慣等,故女兒如果隨被告生活,將面臨重新適應新的陌生環境,轉學等問題。

當前,孩子正處于小學升初中的關鍵時期,改變其目前的生活狀態勢必給孩子造成心理傷害,不利于其健康成長,也會影響其即將面臨的升學考試。因此,孩子判歸原告撫養更有利于其學習、成長,考慮到被告有穩定的工作和一定的經濟負擔能力,結合孩子的實際需要,原告酌情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合法合情合理,請法庭予以支持。

三、雙方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1.經庭審調查核實,雙方婚后購買的位于X市X區X路南段1號第4幢1單元17層11702號房屋、X縣電廠福利房一套、北斗星汽車一輛和被告于2023年4月13日共計取出的105004.58元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其中,X市X區X路南段1號第4幢1單元17層11702號房屋貸款一直由原告償還,被告對該事實也當庭認可,且該房屋目前由孩子和其爺奶一起居住,故本著物盡其用的原則,建議法院考慮將該房屋判歸原告所有。被告雖聲稱2023年4月13日取出的105004.58元用于孩子出國參加夏令營及其日常學習和生活,但在庭審中沒有舉證證明,故法院不應采信,該款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2.庭審查明,X市X區X路南段1號第4幢1單元17層11702號房屋目前有貸款8萬余尚未還完,此貸款屬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離婚時被告應當依法承擔。

綜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法院應當依法判決雙方離婚。孩子田一諾由原告撫養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也應依法合理分配,共同債務依法共同承擔。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原告代理人:陜西XX律師事務所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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