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今天帶來這樣一個真實的案例。

張某和林某結婚二十年,但如今到了對簿公堂的地步。張某是一個法籍華人,林某是芭蕾舞團的舞者。2008年3月,林某給張某寫了一張字條承認自己有情人、生活不檢點。2010年,林某和張某在北京市方圓公證處達成夫妻財產協議,雙方約定婚后共同購買的四處房產自公證之日起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張某個人所有。2023年,林某起訴張某離婚。法院最后判決二人離婚,但經過公證的協議卻被認定為無效,于是四套房產按照比例進行分割,張某給付林某三萬元的精神撫慰金。想必大家都很好奇,為什么出軌的是林某,反倒是張某給林某撫慰金?為什么經過公證的協議會最后會無效?

經過公證的婚內財產協議,為什么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一、出乎意料的反轉

原來2008年3月林某寫的字條是張某逼迫其寫下的。2008年5月張某寫字條承認2008年3月是其逼迫張某寫下的。正是因為如此,法院并未認定林某該字條的內容,林某并未出軌。

出人意料的是,林某在法庭上主張張某構成家暴,并要求張某賠償。

關于林某主張的張某對其長期實施家暴的情節,法院查證如下:

1、2008年4月22日至23日22時許,在騎河樓房屋,張×因瑣事多次毆打林×,造成林×左眼鈍挫傷,左眼瞼皮下淤血,上唇鈍挫傷,左面頰部、左上肢、腰、臀部、雙側大腿多處軟組織鈍挫傷,伴皮下出血。2008年5月5日,經東城分局法醫檢驗鑒定所鑒定,林×傷情為輕傷。后張×向林×承認錯誤,林×不要求公安機關對張×進行刑事處理。

2、中央芭蕾舞團于2023年1月28日向法院出具證明,稱“林×系我單位在編在職員工,中共黨員,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工作認真負責,業績突出,與同事團結相處。多年來林×的丈夫張×有嚴重的暴力傾向,林×經常受其打罵,致使夫妻關系不和諧。林×有時來單位上班,臉上、身上明顯帶有其丈夫暴打虐待留下的瘀傷,并多次因此請過病假,其夫于2023年4月間也曾來團對其進行謾罵恐嚇,威脅要在單位打她。同事張某及單位領導對此知情。以上情況屬實,特此證明”。

3、證人王×向法院作證,稱“公證之前,2010年春節前后,林×每次排練,情緒恍惚,身上也有傷,我就問怎么回事。林×說她和張×去公證,張×打了她。當時公證時林×都不敢說話,張×也不讓說。公證前林×說張×打了她一晚上。后來為了女兒,為了活命就答應了。她說,那時她想,反正不離婚,簽字就簽字。她是在恍惚和強迫下簽的,是張×威逼下簽的字。2010年上半年林×就總是精神恍惚,就是在公證之前,跟她說話她老是愣神、走神。我就勸她看看醫生,這說明她受了很大的刺激。林×到現在也沒有完全好過。我記得在一次跳舞時林×眼睛都哭腫了。我問張×,張×說他打林×了”。

4、友誼醫院醫生路×向法院作證,稱“林×的鼓膜傷一看就是外傷性的,就診時林×曾對我講,外面的男人(診室外等候的男人)是她丈夫,她丈夫將她耳朵打成這樣。后來,我還跟那男的講了一句話(講的什么記不清了)。男的沒理我”。

以上不僅有傷情鑒定、報警記錄、醫院醫生證明還有林某單位出具的證言、林某同事的證言。以上一樁樁一件件均作為法院認定張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證據。

法院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張某長期對林某實施家庭暴力,給林某的身體、精神造成了一定傷害。林某主張精神撫慰金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二、經過公證的婚內協議是他脅迫她寫下的

林某在法庭上主張某對其長期實施家暴,毆打虐待林×,在肉體上、精神上折磨林×,并違背林×真實意思,脅迫林×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

在庭審期間,證人王×向法院作證,稱“公證之前,2010年春節前后,林×每次排練,情緒恍惚,身上也有傷,我就問怎么回事。林×說她和張×去公證,張×打了她。當時公證時林×都不敢說話,張×也不讓說。公證前林×說張×打了她一晚上。后來為了女兒,為了活命就答應了。她說,那時她想,反正不離婚,簽字就簽字。她是在恍惚和強迫下簽的,是張×威逼下簽的字。2010年上半年林×就總是精神恍惚,就是在公證之前,跟她說話她老是愣神、走神。我就勸她看看醫生,這說明她受了很大的刺激。林×到現在也沒有完全好過。我記得在一次跳舞時林×眼睛都哭腫了。我問張×,張×說他打林×了”。

法院認定張某構成家暴后,認為林某自結婚以來長期遭受張某家暴,精神一直處在高度恐懼之下,于是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簽訂了協議。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因此,法院認定該協議就算經過了公證,也是自始無效的。

最后,法院按照過錯程度,將張某和林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配,當然那四套房子自然也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