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二人同心,其利斷金”“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

合伙創業有利于發揮合伙人各自特長、凝聚合力,能夠提高創業成功率、有效分擔經營風險,很多創業者通過選擇合伙人共同奮斗的方式,實現了事業的成功。但也有不少合伙人之間,因出現法律糾紛,影響了合伙事業的發展,甚至散伙后仍然官司纏身、糾紛不斷,對此,合伙創業者不可不引以為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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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車之覆軌,后車之明鑒”。有什么“秘訣”能夠有效降低合伙人之間發生法律糾紛的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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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李先生和陶先生是好朋友,2021年兩人口頭約定一起合伙開面館。李先生投資20萬元、陶先生投資50萬元,由陶先生實際經營。陶先生將二人所投入資金均用于租賃店面、裝修及面館經營。

面館開業半年后,因生意欠佳關門歇業。經結算發現,當初投入的70萬元只剩幾千元。因雙方未簽訂書面合伙合同,李先生認為其支付給陶先生的20萬元投資款是借款,于是起訴至法院要求陶先生返還。由于雙方無書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無法明確,給法院審理帶來較大難度。

法院通過梳理雙方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最終認定陶先生辯稱的雙方為合伙合同關系成立,且合伙清算后剩余財物已進行了分配。于是,依法判決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實踐中,很多合伙人是很好的朋友,合伙人之間已經建立起了基本的信任關系,之后才考慮合伙創業。但很多合伙人之間也是因為信任和熟悉,而忽視明確約定各方權利義務關系,或在合伙事業發展起來后,因爭奪利益而發生糾紛;或在合伙事業失敗后,因分攤虧損而發生糾紛。且多因約定粗疏或沒有約定,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導致爭議難解、纏訟不休。

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的出現,最好的辦法就是所謂“先小人后君子,成就真君子;先君子后小人,難免真小人”,在合伙開始前就將合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清楚,既能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又可保障合伙事業的規范發展,可以有效避免因約定不明而發生法律糾紛。

如何約定清楚呢?根據《民法典》規定,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合伙合同要在這一法律框架下,把合伙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合伙事務的執行與決策機制、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等合伙重要問題約定清楚,必要時可以請有經驗的專業人士幫助起草合伙合同,根據合伙的具體情況,將可能發生爭議的地方盡可能詳細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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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張先生和魏先生合伙從事鋼材貿易,雙方未簽訂書面合伙合同,經營期間也無規范賬目。

合伙經營一年后,雙方因經營理念差異,決定散伙。張先生主張魏先生應向其支付分紅款700萬元;魏先生認為張先生應得分紅款200萬元。雙方協商未果,張先生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發現,雙方合伙期間無規范賬目,也未定期就經營情況進行對賬,認定張先生主張其應得分紅款700萬元依據不足。法院結合雙方微信、QQ聊天記錄和現有的收支原始憑證,經過繁瑣細致的梳理,確定了雙方實際投入情況及收益情況,并以此為基礎進行調解。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解除合伙合同,魏先生向張先生支付分紅款450萬元。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條規定,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由此可知,無論是分配利潤還是分擔虧損,都要依據約定和實際的經營情況來進行。而實際的經營狀況需要靠賬目來反映。所謂“親兄弟明算賬”,合伙創業是商業經營行為,不管從前合伙人之間有多么信任,長期來看,只有賬目明確,經常對賬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爭議,避免猜疑和矛盾,保障合伙事業的穩健發展。

記賬是對賬的前提。根據合伙事業的具體情況,尤其在部分合伙人實際經營,而另一部分合伙人不經常參與經營的情況下,要建立及時對賬的機制,并可以考慮利用數字化、信息化手段建立高效、規范的記賬機制。一般情況下可以按月對賬,對賬后如有爭議應及時核查,如無爭議應形成書面記錄。根據業務情況,也可采用每周對賬或按生意筆數對賬,通過勤于對賬避免后續爭議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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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趙先生、韓先生、王先生合伙經營理發店。

合同約定,趙先生、韓先生各出資30萬元,王先生出資50萬元,由王先生實際經營。合伙經營期間,店鋪向顧客出售100多張會員卡,顧客充值金額達80多萬元。

但好景不長,店鋪一年后因經營不善而停業,截至停業時欠付員工工資3萬余元、顧客未消費的充值卡余額50余萬元。

實際經營者王先生東躲西藏,拒絕處理債務。有關部門介入后,趙先生、韓先生清償了主要債務。之后,趙先生、韓先生訴至法院,向王先生追償。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由此可知,合伙終止時清算梳理合伙內部財產、負債及合伙外部債權債務的重要性,如果梳理不清,合伙人可能將面臨債權人的追討,且須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合伙人無論是否參加合伙事業的實際經營,都應經常關心合伙事業的經營狀況,如果出現經營困難、難以為繼的情況,應適時建議終止合伙合同并進行清算,并在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后,對合伙財產進行清理。

(文中案例系根據真實案例改編)

來源丨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