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醫保報不報銷交通事故這個問題,眾說紛紜。包括一些從業多年的老業務員,也講不清楚。

剛好最近身邊發生這樣一宗案例:A乘坐B的便車,剛上路就C的車相撞,A和B均傷得不輕。經法院判決,C賠償了A部分醫療費用。己方B和A自行協商,出于情面,B 支付了A些許慰問金。于是,A打算剩余醫療費用通過醫保報銷,結果醫保基金拒絕支付。

一時間周圍的人就此事件,難免議論紛紛。很多人問我,醫保是不是不報銷交通事故導致的醫療費用?畢竟交通事故可大可小,嚴重者,幾十萬上百萬的醫療費用都不在話下,沒得報銷,那還得了。

1.那么發生交通事故,醫療費用醫保能不能報銷? 答案是,看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的免責條例,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但是,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事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從立法上來看,醫保報銷還是挺人性化的。

回歸到上述案件,A作為同乘,并非該事故的責任人,A的醫療費用需由B、C二人共同承擔。該案件,僅僅是C進行了賠償,B則通過慰問金的形式給付少量現金。

這正是車禍本身的復雜性,A是乘坐B的便車,車禍并非B主觀所為。況且B自己也深受重傷,一般面對這種情況都是“己方”進行友好協商。從情理上來看,A不追償B似乎也在情理之中,所以最后A只能自掏腰包。

那么B的醫療費用可以報銷醫保嗎?答案是,可以!B醫療費用自擔部分可通過醫保報銷。A先生成了這場交通事故最悲催的人,車不是他駕駛的,卻成了那個必須自掏腰包的“受害者”。

2.車禍,遇到老賴,怎么辦?

很多人認為,現在車險普及率這么高,發生車禍,由第三者責任險賠償即可。實際上,車險的賠付也是要看責任劃分的,逃逸、醉駕、偽造或破壞現場者,商業車險是拒賠的。同時車險第三者責任險,是不保車內人員的。文章開頭的案例,A只得到了B些許慰問金,也應證了這一點。

社保法里面“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這句話給人們打了一劑強心劑,至少出了交通事故,責任方不賠償,社保也會先行支付。但實際上操作起來,卻受限于各種各樣的因素。

倘若遇到老賴,不積極配合,那么事故認定過程注定繁瑣,調解和打官司打到猴年馬月也不是不可能。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3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4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5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6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醫療費用需要傷者自行墊付,事后報銷,而報銷是在明確責任之后。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3條到95條可以看出,定責過程本身就需要一定的時間,如果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爭議,還需要在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才開始進行調解。

對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和調解不滿意的,還需走訴訟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一般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會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但是對于特殊案例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 ,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交通事故本身的不確定性,增加了定責的復雜度,當事人一方存在爭議,審個一年半載很常見。新聞里報道關于車禍責任方轉移財產充當老賴,一審再審,最后還賴賬不還的案例可謂不少。不乏傷者已然熬死,官司仍在繼續的情況。

3.由前述可得,發生交通事故報銷醫保的前提是,事故認定有存在自擔的責任,才能報銷,第三人責任部分,不予以報銷。

由于交通事故經常涉及多方責任,事故責任判定過程,有可能陷入調解、訴訟的拉鋸戰,對傷者的治療和身心康復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同時,可能存在文章開頭案例的A先生那樣,受制于人情事故,成為自掏腰包的悲催者。

倘若遇到老賴,很有可能就得自認倒霉了。

所以,聰明的人,還是盡早把醫療險買上吧。畢竟意外這件事,主觀上比疾病更加難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