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不給勞動者一份,并且因管理不善將合同遺失,勞動者要求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能否勝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據統計,在近幾年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要求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在所有訴求中排第二,并且單位的敗訴率極高。

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案件有這樣幾種情形:

1、單位勞動法律認知不足,不知道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

2、單位為了規避社保、工傷等人力成本,故意不簽勞動合同,臆想否認勞動關系;

3、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但因保管不善遺失;

4、勞動合同非勞動者本人簽字,單位代簽、他人代簽無授權等;

部分案件中,用人單位其實不存在過錯,有些員工知曉未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二倍工資賠償,故意拖延簽訂合同、合同錯誤簽名甚至偷偷拿走公司的合同文本,來要求二倍工資賠償。

在此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員工只需要證明是本單位員工,單位拿不出合同文本,也不能證明未簽合同責在員工,基本都會判罰二倍工資賠償。

公司拿不出勞動合同,仲裁判賠雙倍工資13萬5,法院反轉

于某經獵頭公司介紹,通過面試后2023年9月入職某制造公司,擔任資深技術經理一職,工作地點在深圳,月薪27000元,每年13薪。

2023年2月,因為于某入職4個多月遲到36次,嚴重違反單位紀律,未盡到守時之義務,公司決定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2月末,于某辦理了離職手續,公司向其支付了13500元的補償金。

2023年4月,于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35830元,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15750元,以及維權過程中的律師費5000元。

仲裁中,公司提出反請求,要求于某賠償損失149775.72元(于某在職期間所得工資總和)。以及律師費9000元。

仲裁委將兩案合并審理后,最終支持了于某的請求,駁回了公司的反請求。

公司不服仲裁結果,起訴至法院。

公司訴稱已向于某發出勞動合同的電子版,于某收到后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并交給公司,該公司可能是保管的原因致勞動合同不在了,簽署勞動合同是事實。

于某確認公司有將勞動合同的電子文檔發給他,其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并交給了公司,但該公司未蓋章,也未將勞動合同返還給他。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

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問題:

于某確認公司有將勞動合同的電子文檔發給他,其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并交給了公司,公司對此也予以確認。

雖然公司不能提供勞動合同的原件,但雙方對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已予以確認,故公司無需向于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問題:

雖然公司提交了于某的考勤記錄以證明該公司主張的事實,但該考勤記錄為公司單方制作,沒有于某的簽名確認,不能證明公司所主張的事實。

并且在舉證期內,公司未提交公司的規章制度,故公司以于某多次遲到嚴重違紀解除合同依據不足。

法院判決:

公司無需支付于某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公司應向于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15750元;公司向于某支付聘請律師費519.5元;

訴訟期間于某申請了財產保全,訴訟保全費1296元,由于某負擔1160元。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公司負擔3元,于某2元。

于某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要求判決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二審、再審皆被駁回。

本案中,法院不支持于某的二倍工資差額訴求,關鍵在于于某確認了公司將勞動合同的電子檔發送給他,于某也將合同打印出來交給公司。

公司雖因管理不當無法提供勞動合同原件,但于某的陳述足以證實公司已履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

如果于某否認收到過公司發出的文件,也沒有過打印提交的過程(從勞動爭議勝訴的角度應當這樣說),公司拿不出合同文本,通常就會被認定為未簽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律師費嗎?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超過五千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

除了深圳特區支持員工部分律師費請求以外,其他地方案件中,主張敗訴方支付律師費沒有法律依據,除非有合同約定,否則不支持勞動爭議中勝訴方律師費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