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現實生活中,存在有很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事件,而大部分糾紛其實都是因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存在漏洞,因此小編今天就站在勞動者的立場,告訴大家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重點關注的一些事項和理解一些在勞動合同中常見條款的法律效力哦!!

一、注意簽署的公司名稱是否正確有一些企業打著自己公司的旗號招人,但是在與勞動者簽署合同時,卻是以其他公司的名義簽署,而一部分勞動者因為不仔細看勞動合同,就直接簽上自己的名字,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對勞動者極其不利,因此首先就是看清楚對方公司名稱是否與自己投遞簡歷的公司名稱相符合。

二、保留合同副本一般合同都是一式兩份,因此在勞動合同簽署完成之后,應當自己保留一份,如果公司只有一份,不給你留有備份的情況下應當拒簽,或者是公司聲稱先讓你簽名之后再蓋章給你時 ,也需要小心或者拒簽。

三、注意工作地點如果籠統的說是“XX市”,你就要小心你可能會被安排至XX市的任何一個地方工作。如果說是“公司業務所在范圍”之類,你要小心你可能會被派至全國任何地方。如果說是“公司營業地”,只要公司變更注冊登記地址,那么你也得跟著搬。最好讓公司在合同上寫明一個具體的地址,如果不行的話,讓公司寫你能接受的工作地點,譬如“XX市XX區和XX區”。

四、多頁合同蓋騎縫章一般勞動合同都不會只有一頁,因此你要注意的是,不要僅僅注意公司章是否蓋在最后一頁,而是應該要求公司蓋騎縫章,以尋找雙重保險。

五、勞動合同應當包含的內容正規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沒有這些就不算完整的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事項”包括以下幾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至于其他的內容,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只要不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都是合法有效的。而勞動合同約定內容的,基本上也不會有什么遺漏了,就算是日后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什么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事項,也可以進行協商補充約定,協商不成的,則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向工會、勞動監察大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起訴處理。

七、勞動者不必畏懼勞動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很多用人單位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在勞動合同中設置一些無效的“霸王條款”去限制勞動者的權利。實際上,很多“霸王條款”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出現勞資糾紛時視為“不存在”(無效)。雖然部分的企業法務或老板明知這些條款無用,但還會在勞動合同中體現出來,以“試圖”或“恐嚇”勞動者,小編為你識破這些“霸王條款”,大概為你舉例一下:1、“企業可以隨時調整員工崗位、勞動報酬和工作地點,員工不得拒絕、否則企業可以解雇、罰款…”2、“員工和企業未協商一致或員工有未完成的工作任務、不得離職、否則賠償…”(但簽署了服務期協議且接受了“專項培訓”除外)員工只要提前30日通知,即可離職。3、“員工違反合同約定或有以下行為,須支付企業N元”(除了竟業限制和服務期協議,其他情況下企業約定違約金是無效的)

八、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的代表處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代表處以自己的名義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雙方簽署的該合同只能作為一般的民事合同處理。一旦雙方就該合同的履行發生糾紛,糾紛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適用民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相應的民事責任由代表處的派出企業承擔。

九、公司不可自行確定試用期的期限試用期必須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十、公司和正式員工只簽署了Offer,未簽署勞動合同,該Offer是否會被認定為勞動合同?如果Offer具備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則可能會被有權機關視為勞動合同,用于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但用人單位仍需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