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離職違約金合法嗎(離職違約金合法嗎2008年前)
張三到甲單位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服務期為2年,合同規定如果張三提前辭職,需向甲單位繳納違約金1萬元。一年后,張三提請辭職,單位要求其必須繳納1萬元違約金后,再辦理有關手續,但張三認為甲單位違反了勞動法規拒絕繳納,為此雙方產生勞動爭議,張三申請勞動仲裁。
對此有兩種觀點分別如下:一種觀點認為張三作為可以承擔民事責任的當事人,在簽訂協議時清楚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且張三也承認自己當時確實認可協議內容,因此關于違約金條款真實有效,既然屬于非強迫或欺詐,因此如提前解約,張三應承擔有關責任,繳納違約金。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張三簽訂的屬于勞動合同,出現的勞動爭議應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法律法規,而不是按照民商法、合同法等處理該問題。而勞動合同法是合同法的特殊法,按照我國規定,特殊法效力應該大于普通法。在勞動合同法中,對于違約金僅有兩項特殊的規定:一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提供專項技術培訓,約定服務期而勞動者違約的,另一種是雙方簽訂競業協議,規定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該保密而未保密的。除此以外其他情況不予支持違約金。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經合議,裁決張三和甲單位簽訂的繳納違約金的條款無效,勞動者提前辭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甲單位應為其辦理有關手續。
特別要注意的是張三提起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勞動法等有關規定,提前三十日向甲單位遞交書面申請,如果違反本規定,則甲單位有權不予辦理。如果張三違反本規定,而造成甲單位損失的,那么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僅是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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