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淳安的童某借給別人兩萬塊錢,對方拖著不還。本想起訴到法院本要回錢,結果最后反倒被罰了5000塊。

這是怎么一回事?這都怪他在借條上耍了一個小聰明。

近日,淳安法院立案受理了童某訴章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童某因篡改證據的行為,被法院罰款5000元。

本是原告的童某說,2023年7月3日,章某以工地資金周轉為由,向其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但是章某未能如期返還借款,所以他起訴到法院,要求章某歸還借款并賠償損失。

立案后,法院依法向章某送達了副本及傳票等材料。庭審當天,章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法庭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

庭上,童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借條原件,法官發現童某提供的證據原件與其起訴時提供的復印件不一致。復印件上的借款期限為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12月30日,而原件上的還款期對不上了,成了“2023年12月30日”。

法官詢問童某原件與復印件不一致的原因,童某承認自己了解到借條的期限只有兩年,因擔心案件超過訴訟時效錢拿不回,擅自將借條原件上的還款時間由“2023年”改成“2023年”,但其起訴時提供的復印件是篡改前復印的。

童某承認了錯誤,并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但童某擅自篡改證據,妨礙民事訴訟活動,鑒于其認錯態度較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作出罰款5000元的決定。童某接受處罰,并已繳納罰金。

法官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即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應當受理支持訴訟請求。

對于可能已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不主動適用訴訟時效,以成全“守信”的美德。然而,童某在被告未到庭抗辯的情況下,卻仗著自己的“小聰明”企圖混淆視聽,不僅辜負了司法的“美意”,更觸犯了法律的規定,受到了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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