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經常發生,如果不了解基本的勞動法律知識,對于勞動者來說不能很好地維護權益,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不能有效地防范風險。為此,筆者為大家編寫了“勞動法律知識實務問答”,一問一答,簡潔明了。

今天介紹關于勞動合同期限的13個問題。

1、以勞動合同期限進行劃分,勞動合同有哪幾種類型?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法條鏈接】《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降低待遇,勞動者不續簽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待遇,勞動者不續簽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法條鏈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3、什么樣的條件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雙方協商一致;

(2)有下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B、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C、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法條鏈接】《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4、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出現哪些情形而延續,致使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者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法條鏈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第九條

5、以變換用人單位的方式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可行?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1)用人單位以委派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變動的;

(2)用人單位因資產業務劃轉、資產購并、重組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崗位變動的;

(3)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間流動的;

(4)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五條

6、可否用自動延續或期限延長的方式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自動續延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法條鏈接】《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

7、什么樣的情形下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

(3)勞動合同期滿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未書面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未書面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

【法條鏈接】《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九條

8、用人單位與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但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引發勞動爭議時,如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仲裁機構應當認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效。反之,則應當認定雙方簽訂的固定期限合同有效。

【法條鏈接】《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蘇勞人仲委[2023]1號)第三條

9、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未簽訂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條鏈接】《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10、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鐵飯碗”嗎?

當然不是。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強調的是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與計劃經濟時代的“鐵飯碗”、“終身制”完全不同,強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的相對穩定和長遠,但長期并不等于“永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滿足一定的條件同樣可以解除。

11、什么樣的情形下,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與其他勞動合同沒有實質上的區別,都是同等適用,唯一不同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存在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a.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b.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c.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d.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e.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f.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g.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h.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i.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j.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k.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l.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m.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a.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b.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c.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d.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e.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f.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g.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h.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i.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j.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k.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l.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m.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n.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法條鏈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12、連續訂立兩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不可以。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是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續訂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提出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里只限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不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這就意味著用人單位無論與勞動者連續簽訂幾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不發生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1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需要。

【法條鏈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