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案例

2023年3月5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A公司將加工廠及設備出售給B公司,共作價100萬元,B公司應在合同簽訂后10日內付款20萬元,剩余80萬元在2023年5月2日之前付清。

合同同時約定,如B公司不能及時付清款項,要按每日千分之三加收違約金,直至款項付清為止。而B公司則稱,法律規(guī)定違約金最多不超過本金的30%。

請問:B公司說法正確嗎?

案件分析

違約金是按照約定或法定,一方違約須向另一方支付作為賠償,具有補償性質的金錢。

本案中,A、B兩公司對違約金進行了明確約定,但B公司主張“所約定的每日千分之三計算方法過高,違約金最多不超過本金的30%”這一理解顯然是錯誤的。因為合同違約金并不是按照本金來計算的,而是按照實際損失計算的。

違約金一般以彌補實際損失為原則,約定超過或者低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減少或增加。

在判斷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調低的幅度時,一般應當以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為基準。

司法實踐中對此掌握的標準一般是: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但對此不應當機械適用,避免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

風險防范建議

高瞻法務建議,企業(yè)在草擬或簽訂合同時可注意以下兩點:

(1)約定的違約金條款要優(yōu)先適用于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盡量作出充分估算;

(2)實際損失無法估算的,如果有約定違約金條款,則一般會參照此約定進行。

實在不清楚該如何擬定違約金條款的,不妨提前咨詢律師等專業(yè)人士,以免后顧之憂。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