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保證金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額表示的投標責任擔保。其實質是為了避免因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隨意撤回、撤銷投標或中標后不能提交履約保證金和簽署合同等行為而給招標人造成損失。

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

長期以來,在招標采購活動中,保證金制度備受詬病,保證金被占用、挪用等違規違法行為屢屢發生,企業因投標,導致大量資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長,負擔過重,不利于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

近兩年,為響應“放管服”改革號召,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不少地方出臺政策,取消收取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

那么,目前在全國各地關于投標保證金的政策都是怎樣的?哪些地方取消了保證金?哪些地方針對減輕企業負擔出臺了相應的配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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