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過勞動仲裁的人事工作者可能會注意到,在仲裁裁決書的裁決事項中,通常會有這樣的表述“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那么,勞動仲裁裁決書什么時候生效,如何執行?

網友咨詢:

勞動仲裁裁決書什么時候生效,如何執行?

貴州珉謙律師事務所楊青松律師解答:

勞動仲裁裁決書分兩種,終局裁決書和非終局裁決書,生效時間不同:
1.終局裁決書:

在裁決書作出之日發生法律效力,但勞動者收到裁決書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勞動者起訴后又撤訴的,裁決書在法院準予撤訴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

并且,收到終局裁決書后,勞動者起訴的,法院將不受理企業的撤銷裁決的申請,只有勞動者起訴被駁回或者勞動者撤訴的,企業才能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仲裁裁決書中既有終局裁決事項又有非終局裁決事項的,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按非終局裁決處理。
2.非終局裁決:

當事人未起訴的,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滿15日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裁決書 中部分事項起訴的,仲裁裁決也不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是對多個勞動者的,對未起訴的勞動者 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對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

楊青松律師解析: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法院執行的調解書、裁決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2)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3)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