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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效嗎,分公司是否可以對外簽訂合同?

律師解答: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資格;

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分公司在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的;

因此,分公司沒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訂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當然是無效的。

分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只要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沒有必要每個合同都要到總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對于與分公司開展業務的公司或個人來說,也沒有必要必須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只要審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其登記的營業執照,就能明白總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業務范圍,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所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根據《公司法》第14條規定: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律師解析:

設立分公司應該提交的材料: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指定(委托)書》;

4、總公司撥款證明;

5、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文件,負責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暫住證復印件;

6、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7、總公司章程(應提交經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并已加蓋登記機關菱形章的章程)復印件;

8、公司撥付給分公司使用的資金數額證明文件;

9、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