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張三向開發商買了套預售房,房屋總價是450萬,張三按合同約定先給了350萬,剩下的房款分別在房屋封頂時交納50萬,房屋交付時交納50萬。但開發商在2010年4月項目完成結構封頂后沒有通知張三,2011年1月開發商以張三逾期支付房款通知其解除合同。2011年2月,開發商與李四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李四付款后將房屋交付給李四入住使用。張三得知后很氣憤,打算起訴開發商和李四要回房屋。

首先,開發商這種行為是比較典型的“一房二賣”行為。那張三和李四,誰才應該得到房屋呢?

一般遵循以下幾個優先原則:

一、已經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一方優先。上述這個案例,張三和李四都還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所以這個條件雙方都不滿足。

二、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一方優先。假如張三或者李四簽訂了合同之后有到房管局申請辦理了房屋的預告登記,那這一方更有利于拿到房屋。

三、已經實際占有房屋的一方優先。上述這個案件,因為開發商已經將房屋交付給李四入住使用了,所以李四優先獲得房屋所有權。

四、先支付房屋價款的一方優先。假如李四沒有入住房屋,那就是先支付房款的張三優先獲得房屋所有權。

五、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一方優先。假如李四沒有入住房屋,張三這個條件也是可以達到的。

綜合上述條件,我們可以看出李四是滿足第三個優先條件的,因此李四可能比張三優先獲得房屋的所有權。

那可能拿不到房屋所有權的張三應該怎么維權呢?

一、由于開發商交付給李四的房屋還沒有辦理過戶登記,張三可以起訴開發商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要求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等到訴求得到支持后,起訴李四要求返還房屋。

二、如果房屋已經由李四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合同約定了不能辦理過戶的違約條款,則可以根據違約條款起訴要求開發商賠償。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主張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