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不能做擔保人貸款買房(什么情況不能做擔保人司法局擔保人要多長時間辦好)
在一般的債的關系當中,除了債權人和債務人兩個主體之外,通常還會有一個第三人扮演著一個特殊的角色,這個角色叫做擔保人。擔保人在債的關系當中的作用是當債務人沒有辦法對債務進行償還的時候,則由擔保人來進行償還,或者是提供其他的補償方式,是對于債權人權益的保護。
我國的銀行規定,有五種人是不能作為擔保人的:
1、夫妻雙方之間不可以互相擔保
這是因為從家庭的概念來講,夫妻屬于一個共同的經濟體,如果在貸款后一個人無法償還貸款,那么勢必另一個人也無法償還,這就失去了貸款進行擔保的意義,銀行是不能從擔保人那里追回欠款的。
2、貸款地以外的戶籍的人士不能作為擔保
在銀行的規定中明確認為,借款人與擔保人要在同一個戶籍所在地,而且都要是貸款所在地的戶籍,這樣才能夠形成借款與擔保的關系,如果擔保人屬于外地戶籍,銀行是不會承認其擔保關系的。
3、沒有經濟來源的不能擔保
銀行要求擔保人的目的很簡單,那就是增加還款的能力,避免出現借款無法償還的情況。這就要求擔保人同樣要有還款能力,如果還款人沒有經濟來源,那么就失去了擔保的意義,也不會增加還款的能力。
4、離休人員不能作為擔保
因為銀行對擔保人的年齡是有要求的,離休人員的年齡已經超過這一要求,即便其有很好的經濟收入,銀行也不會同意尤其作為借款的擔保人。
從上面的介紹可以看出,并不是每個人都能成為借款的擔保人,貸款時要對擔保人的要求搞清楚,提供銀行承認的擔保人,這樣才能順利辦理貸款。
5、國家明確規定不可以成為擔保人的人。
這種情況是比較簡單的,只要符合國家對于此類禁止性的規定,就不能成為擔保人。國家規定以下人群是不可以成為擔保人的。
例如國家規定社會團體或者是單位是沒有辦法成為擔保人的,因為這些單位都是以公益為目的成立的,不能夠進行債務有關方面的擔保。當然國家機關也是不能夠進行擔保的,因為這涉及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除此之外,我們什么當中很少接觸到的法人的分支機構也是不可以的,因為法人的分支機構并沒有完全的法人的能力,他只是一個分支機構而已,效力是不完整的,所以這樣的單位也不可以成為擔保人。
以上就是關于國家對于擔保人的準入條件以及限制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看到,在不符合擔保人職務條件的人群當中,是不可以成為擔保人的。同樣的,在一些特殊的人群當中,例如國家明確規定的學校,醫院等等,這些群體也是不可以成為擔保人的,除此之外都可以申請成為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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