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保險(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產品制造者、銷售者、維修者等的產品責任為承保風險的一種責任保險,而產品責任又以各國的產品責任法律制度為基礎。產品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保險人承保的產品責任風險,是承保產品造成的對消費者或用戶及其他任何人的財產損失、人身傷亡所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由此而導致的有關法律費用等。

1、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生產、銷售、分配或修理的產品發生事故,造成用戶、消費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規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2)被保險人為產品責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費用及其他經保險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人也負賠償責任。

2、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承擔的違約責任,除非經過特別約定。

(2)被保險人根據勞工法或雇傭合同對其雇員及有關人員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應由勞工保險或雇主責任保險承保。

(3)被保險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這種損失應由財產保險承保。

(4)產品或商品仍在制造或銷售場所,其所有權尚未轉移至用戶或消費者之前的責任事故損失。這種損失應由公眾責任保險承保。

(5)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發生的事故責任損失。

(6)被保險產品或商品本身的損失及被保險人因收回有缺陷產品造成的費用及損失。這種損失應由產品保證保險承保。

(7)不按照被保險產品說明書要求運安裝使用或在非正常狀態下使用造成的責任事故損失。

3、責任期限通常為1年,到期可以續保.對于用年限較長的產品或商品,也可以投保3年、5年期的產品責任保險,但保險費仍逐年結算。

產品責任保險的索賠有效期限應按保險單規定或當地有關法律規定的時間區間為準,如我國按法律規定為1年,有的國家或地區規定的為3年。

產品責任保險的賠償在產品責任保險的理賠過程中,保險人的責任通常以產品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事故為基礎,而不論產品是否在保險期內生產或銷售。賠償標準以保險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確定的賠償限額為最高額度,它既可以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標準,也可以累計的賠償限額為標準,在此,生產、銷售、分配的同批產品由于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均被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并且適用于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

1、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未經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2、生產出售的同一批產品或商品,由于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3、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