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叫“反擔保”,不講文縐縐的概念,我舉個例子來說明下。小窮向小富借款一萬元,小富擔心小窮到時候沒錢還,于是要求小窮提供擔保。因為我跟小窮關系好,小窮找到了我,希望我能做他的保證人。我考慮了下,當你的保證人可以,但萬一你真的沒錢還,我幫你還了,那我不是坑死自己了,保守起見,你得給我書面寫張條子,萬一我幫你還了,到時候你得還我,我錢不能打水漂。(這里說的條子可以是“虛擬”的借條,也就是表面上看是借條,其實內容的本質是反擔保合同)

在這個例子中,我為小窮向小富提供的就是本擔保,保證的是小富的債權將來能夠得以實現,小窮為了讓我安心而向我提供的就是反擔保,保證的是我的追償權將來能夠得以實現,兩類擔保保證的內容和對象明顯都不一樣。

我國《擔保法》第4條就規定了:“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同理,如果我覺得小窮為我提供的擔保根本不可靠的話,我也可以要求小窮提供其他類型的擔保來作為反擔保。

比如說小窮可以叫他親戚來向我保證,將來萬一我替小窮還錢了,這個親戚要愿意還我錢。這個親戚提供的擔保也叫反擔保,也就是對我擔保的擔保,有點繞。

為什么這個親戚不肯直接向小富提供擔保呢,可能是覺得風險太高了,因為小富追債時首先肯定是找小窮,其次才是找我,我幫忙還完錢后,也是要先找小窮,然后再找這個親戚,這個親戚處于的就是最后一個順位

除了找親戚向我提供反擔保外外,小窮也可以把他的電動車壓在我這里,這樣我也會稍微減少顧慮一些,幫你提供本擔保不虧,就算我幫你還款后你沒有那么多錢還我,這電動車也可以直接抵扣一些錢。

綜上所述,反擔保就是為了降低本擔保人的風險、減少本擔保人的顧慮而產生的。

有人會問,既然你都愿意幫忙了,為什么小窮不直接向你借款呢?干嘛繞來繞去這么麻煩。額,可能是因為我沒有那么多現錢,也可能是因為我不想直接借錢給你,提供本擔保只是承擔潛在的風險而已,需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還不一定,但是直接借錢給你,錢就真有可能收不回來

。還有人會問,既然小窮能向你直接提供反擔保了,干嘛不自己直接向小富提供擔保呢?考慮一下現實情況,代入一下具體情景就知道了,

比如說小富跟我是生意伙伴,隔三差五就能見面,小富比較信任我,通過我來追債也比較方便; 比如說小富不在本地住,小窮的小毛驢電動車就算質押給他,他也沒地方保管;比如說小富是開轎車的人,根本不需要電動車,而且就算電動車能夠變現,他也覺得麻煩。

懂了基本的原理,大家就可以發散思維啦,反擔保萬變不離其宗,學法律的人一定要懂得透過現象看本質。現實中,小富可以是銀行,我可以是擔保公司,某企業想向銀行申請借款,但是達不到銀行的要求,比如說抵押物不合格,比如說個人資質不高之類的,

企業就會找到擔保公司來幫忙申請貸款,擔保公司為了保障自己的追償權,降低風險,就會另外與企業簽訂一份《反擔保合同》,到時候企業還不起銀行錢了,銀行就會向擔保公司追討,擔保公司被扣錢后,擔保公司就會按照反擔保合同來向企業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