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當程度的人身損害,其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為了幫助其進行正常的生活,在醫療診治和修養康復期間,根據醫院的意見或司法鑒定,委派專人對其進行護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費用。護理費只發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損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減損為判斷標準。在傷殘等重大傷害中,護理費的發生是必須的。

一、護理費賠償標準

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的確定分兩種方法: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即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實際加減少的收入計算;

?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來計算護理費。護理人員無收入或未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級別的確定根據被護理人對護理依賴程度及所配制殘疾輔助器具來確定。

依據護理期間的不同,可以把護理費分為三類:

1.是受害人在治療期間,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護理費;

2.是受害人在傷情治愈后的康復期間,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護理費;

3.是受害人因殘疾而永久性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長期持續幫助而支出的護理費。

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醫院統一安排的護士護理的費用,因為已納入醫療費的范圍,因而不應列入護理費。

按照護理人員的不同,也可將護理費分為三類:

1.是聘請專門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的護理費用;

2.是受害人的親屬或配偶進行護理的護理費;

3.是受害人雇傭其他人員進行護理的護理費。

注:受害人的親屬和配偶進行看護時,雖然表面上沒有支出費用,但是,這種看護活動仍然具有金錢價值,此種出于親情的行為不能施惠于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應當支付費用。

二、護理費賠償證明

陪護人員誤工證明

茲證明我單位員工: ,性別: , 身份證號碼: ,于 年 月入職,從事 崗位,月均收入約 元。自 年 月 日其 發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間,其一直請假護理 ,我單位未向其發放工資。

特此證明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三、護理費計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費標準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同級別護理勞務報酬×護理期限。《最高院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 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當事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計算標準:

護理費的計算可以依據護理人員有無收入而區別對待: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人工資(元/天)x護理期限(天)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標準(元/天)x護理期限(天)

四、護理費賠償期限

護理天數應計算至受害者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被致殘而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方面確定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確定的,因此在護理期限尚未屆滿前,被護理的受害人死亡,已支付的護理費中尚未經過的護理期限的護理費不應退還。而 對于法院判以最長20年的護理期限后,受害人仍需繼續護理的,可提起新的訴訟向加害人主張權利。

裁判依據或參考

1.法律規定。《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1日)第16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5月1日 法釋〔2003〕20號)

第21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32條:“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法〔辦〕發〔1988〕6號)第145條:“經醫院批準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可以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