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 海 市 旅 游 局

使用說明

一、旅游者參加國內旅游應選擇具有合法經營旅游業務資格的旅行社。旅行社應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旅游前,旅行社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交納費用后,旅行社應開具發票。旅游者與旅行社簽訂合同可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

三、旅行社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項目以及其他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旅游者應結合自身身體狀況選擇旅游項目。

四、旅行社委托組團的,須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

五、在填寫本合同第二條“游程與標準”時,旅行社應以準確、明晰的語言表述,不得出現“準×星級”、“相當于×星級”等模糊用語。

六、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應真實注明該旅游項目所包含的景點門票及住宿、餐飲、交通標準、導游服務等相關內容。自選項目應安排在自由活動時間,并不得影響旅游整體行程。旅行社不得強制旅游者參加其安排的自選項目。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國內旅游合同(2004年A版和B版)》合并修改版本,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續使用。

八、旅游咨詢與投訴機構:

上海市 區(縣)旅游部門地址:

旅游質量監督電話: 郵編:

上海市旅游質量監督所地址:中山西路2525號 郵編:200030

投訴電話:64393615、962023

上海市旅游局地址:大沽路100號 郵編:200003

質量監督電話:962023

國家旅游局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甲九號 郵編:100740

質量監督電話:(010)65275315

上海市消費者申(投)訴舉報中心

舉報投訴電話:12315

合同編號:

上海市國內旅游合同

(2009版)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乙方(旅行社): 經營許可證編號:

經營范圍:

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標的

旅游路線名稱

組團方式 □自行組團 □委托組團(被委托方 )。

行程共計 夜(含在途時間)。

出發日期 ,出發地點

途徑地點

目的地

結束日期 ,返回地點

第二條 游程與標準(如附行程單,須含下列要素)

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名稱

游覽時間

景點名稱

景點游覽時間

往返交通 ,標準

游覽交通 ,標準

旅游者自由活動時間 ,次數

酒店名稱 ,住宿天數 ,標準

用餐次數 ,標準

購物場所名稱

自選項目名稱 ,費用

購物次數 ,地點 ,時間

地接社名稱 ,導游服務(□全陪;□地陪)。

第三條 旅游者保險

乙方應提示甲方購買旅游意外險。經乙方推薦,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

保險金額: 元,保險費 元。

第四條 旅游費用及其支付

甲方應交納旅游費用總額 元。

旅游費用付款期限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現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甲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2.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有權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他旅游消費項目。

3.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有權要求乙方協助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甲方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可憑有效憑證要求乙方先行賠付。

4.在旅游過程中,甲方應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

5.在自由活動期間,甲方應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6.行程中發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商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7.甲方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并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并及時通知旅行社。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應按實結算。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如實介紹相關旅游服務項目和標準,向甲方推薦購買個人旅游意外保險,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2.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標準提供服務。對在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乙方應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3.甲方屬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游景點門票優惠的,雙方對該旅游景點門票價格可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4.因航空、輪船、鐵路運輸費用遇國家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5.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團隊多數成員同意后可以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變更后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按實結算。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旅游出行前,一方當事人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違約方在出發前72小時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違約方在出發前72小時內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3.以上違約責任如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票務等損失,可參照相關部門有關條款另行賠償,違約金或賠償金總額不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二)旅游途中甲方或乙方承擔的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合同約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損失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乙方未按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相關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游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三)其他違約責任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八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行程單和補充條款均為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補充條款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住所: 營業場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經辦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郵編: 郵編: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