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底,有的老板忙著慶功應酬,有的老板忙著收貨款,正是“幾多歡喜幾多憂”。貨款不能及時回籠,對企業來說確實是一大困擾,輕則傷身,重則要命。筆者根據實務總結了六種合法的收取貨款方式,以供參考:

1、起訴保全

2023年3月,Q公司與T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T公司向Q公司采購原材料,T公司向Q公司支付貨款,并約定付款日期為月結30天。Q公司依約向T公司送貨后,T公司經常拖欠付款。至2023年底,T公司共拖欠Q公司加工費人民幣100多萬元。經Q公司多次索要,T公司多番推諉,拒不付款。后Q公司將T公司起訴至法院并申請法院凍結了T公司的基本銀行賬戶,T公司迫于壓力,與Q公司達成和解并履行了付款義務。

2、追訴股東

接上案例,因T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王某某系T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東,根據《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王某某應當對T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Q公司將王某某列為共同被告一并起訴。

3、追訴關聯公司

JX公司和XJX公司系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關聯企業。兩被告從2023年4月開始向原告購買產品,并約定了付款日期為月結90天。K公司依約向兩被告供貨后,兩被告經常拖欠貨款。至今,兩被告仍拖欠K公司貨款共計人民幣1022686.95元,有采購訂貨單、送貨單、對賬單及付款憑證等為憑。經K公司多次索要,兩被告多番推諉,拒不付款。JX公司和XJX公司在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或混同,構成人格混同。《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兩被告雖在工商登記部門登記為彼此獨立的企業法人,但實際上相互之間界線模糊、人格混同,不僅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違背了法人制度設立的宗旨,故兩級法院皆判決兩被告應對所欠K公司的貨款承擔連帶責任。

4、要求承諾還款

H公司和Z公司素有業務往來,Z公司向H公司采購產品,Z公司依約向H公司供貨后,Z公司未依約付款。Z公司拖欠原告貨款共計人民幣50萬元。經H公司多次索要,Z公司拒不付款。2023年12月,Z公司在H公司的要求下,向H公司出具了一份還款承諾書,承諾了付款日期和具體金額,并約定若逾期付款,則根據逾期天數,按逾期金額的萬分之五/日向H公司支付違約金。

5、要求提供擔保

接上案例,在H公司的強烈要求下,Z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兼法定代表人張某某同意為上述貨款向H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若Z公司未能按照任何一期付款,H公司可立即向Z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Z公司及張某某要求立即償還全部欠款。

6、出具律師函

2023年5月,Y公司與J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書》,約定Y公司向J公司采購電容、電阻等產品。至2023年10月,Y公司分多次向J公司發出采購計劃和采購訂單,訂購晶片電容、晶片電阻、晶片電感、貼片中周等產品,J公司依約向Y公司交付了貨物,后Y公司拖欠J公司到期貨款已達人民幣200多萬元。經J公司多次催要,Y公司仍一直拖延未付。J公司委托律師向Y公司出具律師函,函告Y公司收到律師函之日起五日內向J公司履行支付全部未付貨款義務,如Y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完畢本律師函告義務,J公司將依法采取維權措施,由此導致的后果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全部由Y公司承擔。出具律師函具有中斷訴訟時效和催告付款的雙重作用。

附:《付款承諾書》(含保證)

付款承諾書

深圳市**實業有限公司:

本公司截止至 日共計欠Y公司貨款人民幣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現本公司承諾按下表所列時間、金額付清貨款,若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本公司同意按月息百分之二支付違約金給Y公司(違約金計算時間包括寬限期間和逾期時間),貴司可立即向貴司所在地法院起訴本公司及擔保人要求立即償還全部欠款。

日期

金額(大寫)

付款方式

(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本人愿意就上述欠款對Y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保證人(簽名并按指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