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45條就加付賠償金問題作了規定。第4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實務中對于該兩者的區分,可能存在一定爭議。

二、對《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45條的理解

最高院實務觀點認為,勞動者因《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5種情形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如果未按時支付的,應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具體案件中應當著重考慮以下因素:一是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嚴重性及過錯程度;二是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違法行為所受損害大小;三是用人單位因違法行為獲利情況;四是用人單位接受其他處罰情況。[1]

三、本條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區別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該條與《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45條的最大區別在于解除合同主體不同,《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45條的情形是勞動者被迫解除,所謂被迫解除,也是勞動者主動解除。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即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在實踐中不能混同。但是,如果在存在《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45條的情形時,用人單位主動解除解除,與此同時,勞動者也主動解除的情況如何處理?這在《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中并無規定,但是也是可能存在的情況的,首先這種情況不應該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如果屬于協商一致解除,就不存在“被迫”解除的問題了,也就不存在法律適用上的爭議了,其次,對于勞動者來講,能否同時主張兩種賠償呢?筆者認為,就目前的司法實踐情況是不能獲得法院支持的。原因是,我國民事賠償的原則是“填補性”,即,通過賠償來填補賠償,而不可能讓賠償的數額遠大于賠償,故,在此情況下,作為勞動者,可以權衡兩者的賠償數額,選擇賠償較高的理由主張權利

最人民的實務觀點認為,如果勞動者在《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45條規定的5種條件下解除勞動合同的,該解除合同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屬于合法解除,勞動者不承擔責任。[2]

【注釋】

[1] 鄭學林、劉敏等:《<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幾個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載《人民司法》2023年第7期。

[2] 鄭學林、劉敏等:《<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幾個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載《人民司法》2023年第7期。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