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賠償是什么意思啊(什么叫侵權損害賠償)
在百貨大市場里,竟然出現了國際奢侈品牌“PRADA”的皮包,結果該商標所屬的普拉達公司找上門來,將店主訴至法院。12月22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了解到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該店主被判停止侵權并賠償1.2萬元。
發現售賣假包,普拉達公司索賠6萬元
2023年3月,為打擊商標侵權行為,“PRADA”注冊商標持有人普拉達公司委托律師向南京某公證處申請了證據保全公證。
在公證員的全程見證下,普拉達公司的委托律師在南京市秦淮區一家大市場的箱包店里購買了一直男式皮包,該皮包正面、內側、拉鏈及懸掛吊牌上均顯著標注有“PRADA”標識。
在獲得公證書后,普拉達公司隨即將該箱包店的經營者趙婷婷(化名)起訴至秦淮法院,要求她立即停止侵犯普拉達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6萬元。
秦淮法院
趙婷婷到庭應訴時表現得很委屈,她對普拉達公司6萬元的賠償主張也表示難以接受。“我文化水平不高,根本不認識這個牌子,而且就算賣了假包,一個包才賣300多元,假一賠三就是了,憑什么要我賠這么多?”
判決: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1.2萬元
“普拉達公司所享有的‘PRADA’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該公司有權對侵害其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并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秦淮法院經審理認為,趙婷婷經營箱包店所銷售的侵權商品為皮包,屬于“PRADA”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被控侵權商品多處突出標有“PRADA”標識,構成商標性使用,且與普拉達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的注冊商標相同,故該箱包店銷售涉案商品的行為侵犯了普拉達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最終,秦淮法院結合“PRADA”商標的知名度、趙婷婷僅系普通銷售侵權且經營規模較小等綜合因素,判令趙婷婷停止侵權并賠償普拉達公司各項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2萬元。
法官說法:
并非消費糾紛,認為“假一賠三”是誤區
“不少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的被告到庭應訴時,因為法律知識缺乏,面對相對較高的索賠金額,經常會像趙婷婷一樣存在‘假一賠三’處理即可的認識誤區。”秦淮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黃茜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但所謂“假一賠三”實際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而這類案件系侵害商標權糾紛,訴訟主體系注冊商標專用權人。
黃茜介紹,根據商標法第63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該條文同時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而在本案中,普拉達公司要求箱包店賠償6萬元,即是根據該條規定要求適用500萬元標準以下的“法定賠償”,同時還包括了“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即權利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及聘請律師所支出的律師費。
黃茜表示,經營者應當增強法律意識,切莫存在僥幸心理知假售假;同時在進貨時應盡到審慎的審查義務,從正規途徑進貨并保留相關采購、支付憑據,否則就可能涉及侵權并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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