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23〕164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94號)規定的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23〕164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94號)規定的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3、關于延續實施外籍人員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23〕164號)規定的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優惠政策、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4、關于出口貨物保險增值稅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下列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一)以出口貨物為保險標的的產品責任保險;(二)以出口貨物為保險標的的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二、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上述跨境應稅行為的增值稅征收管理,按照現行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三、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已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再退還。

5、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有關目錄

一、《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23年版)》(附件1)、《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2023年版)》(附件2)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23年版)》(附件3)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二、對2023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準的按照或比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和企業,在2023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進口設備,繼續按照《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23〕38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公告》(2023年第83號)執行。

6、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的有關事項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一)破產企業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的。(二)因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三)由納稅信用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納稅信用關聯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申請前連續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五)因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本年度納稅信用保留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7、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先試點后推開。自2023年7月1日起,選擇在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島、云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省(區、市)為單位開展征管職責劃轉試點,探索完善征繳流程、職責分工等,為全面推開劃轉工作積累經驗。暫未開展征管劃轉試點地區要積極做好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劃轉準備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征管劃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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