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補償費包括哪些費用(安置補償費包括哪些內容)
最高院判例對被拆遷人有什么用?
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司法審判權威機構,它所作出的判例,在審判觀點、審判思維及主客觀把握上,對于類似案件判罰,有著積極的指引和參考作用。
“先補償,后征收”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明確規定,但是實踐中征收方總是會想出各種法子不給被征收人安置補償。
今天,我們以付女士、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再審案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事的態度。
案件概述
付女士與丈夫蘇先生結婚后戶口遷至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某村并一直務農。2023年,某村委會出具證明,證實付女士系某村原籍村民。
蘇先生此前是海南省三亞市衛生防疫站科員,1994年購買職工福利房。后來夫妻二人一致同意將該房屋轉讓。
2023年,天涯區政府公布《三亞市天涯區抱坡新城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付女士位于天涯區某村的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圍內。《安置補償方案》第四條規定了安置對象的范圍,其中包括原籍村民。但天涯區政府沒有將付女士認定為安置對象,僅僅向付女士支付了生活困難補助款。
付女士不服天涯區政府的認定,向法院起訴。
爭議焦點
1、付女士是否屬于《補償安置方案》中規定的“原籍村民”;
2、天涯區政府以付女士配偶在城鎮享受過福利分房為由,對付女士不予補償,是否符合《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
原審法院認為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付女士雖然婚后已經將戶口遷至天涯區某村,并且也有某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屬于《安置補償方案》規定的“原籍村民”。
但蘇先生于1994年在三亞市內申領了福利房,當時付女士與蘇先生是夫妻關系,付女士屬于已享受過福利分房的對象,不能獲得安置補償。
付女士對此判決結果不服,認為原審法院及天涯區政府均以付女士的配偶享受過福利分房為由認定其不享有補償安置權利錯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關于焦點一;付女士是否屬于“原籍村民”
《補償安置方案》第四條明確第一類安置對象為“原籍村民”,并明確規定“原籍村民”是指戶籍在某村,在本方案批準發布之日前是某村常住人員,具有某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及其戶籍在冊子女。
付女士在原審中提交了證據證明其戶籍在某村委會,在某村委會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案涉房屋系其在某村的唯一住房。某村村委會及下屬三組亦出具證明,證實付女士是某村原籍村民。
關于焦點二:付女士能否獲得安置補償?
雖然付女士曾擁有過三亞市區的福利房,但早已在2023年轉讓,且天涯區政府也無法證明付女士目前未實際居住在某村。因此付女士能夠獲得安置補償。
案例評析
付女士的這個案件歷盡艱辛,經過中院、高院兩級法院駁回,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撤銷原審判決并責令被告天涯區政府重新處理。
關于爭議焦點一,由于付女士戶口已經遷至天涯區某村,且有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因此原審法院和再審法院均認為付女士屬于《安置補償方案》所規定的“原籍村民”,沒有異議。
關于爭議焦點二,原審兩級法院均認為付女士因曾經擁有過三亞市區的福利房而不能獲得安置補償;再審法院則認為付女士此前已經轉讓位于三亞市區的福利房,且目前仍居住于某村,有權獲得安置補償。
從最高人民法院對爭議焦點二的判決可以看出,村民即使曾經在市區擁有過福利房,只要在案涉項目開展前已經將該房屋合法轉讓給他人,并在被征收地實際居住,就仍然有權獲得安置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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