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病假與醫療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第四十條之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于以上規定只是原則性規定,企業在具體操作上還是非常模糊,具體操作還是依據部門規章及政府規章中的規定。

一、 概念與區別

關于病假,沒有嚴格的法律定義,一般是指指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醫療機構檢查、出具證明并獲本公司主管部門或領導的批準,停止工作治療疾病或休息的假期。原則上沒有時間長短限制,但超過員工對應的醫療期期限的,是否批準取決于單位。

醫療期指用人單位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因此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期限的長短取決于法律規定。

二、 病假待遇

依照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于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第一條之規定:

(一)疾病休假工資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二)疾病救濟費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三)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的日工資計算標準,按以下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發生當月的計薪日: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 醫療期。

依照上海市人社局《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的規定。

1、 醫療期按照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2、 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于24個月。

3、 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中關于醫療期的約定長于上述規定的,從其約定。

四、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依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五條)

五、 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間企業需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依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之規定,企業富余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六、 非因工致殘或患有難以治愈疾病的情形。

依照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七、 職工臨近勞動合同期滿才發病,累計醫療期未滿而勞動合同期已滿,且需停工休息治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期滿為止;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的,醫療終結之日即可終止勞動合同;對其中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只要合同期滿,便可終止勞動合同。

八、 職工的勞動合同期將滿,經醫療診斷,懷疑患有某種絕癥,但又不能馬上確認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可以比照前一種情況處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不適用醫療期有關規定。醫療期已滿仍不能確認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對于某些已經確認患有特殊疾病的職工,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患病職工在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于患重病或絕癥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