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jié)設立

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shù);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股東人數(shù)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內(nèi)容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jīng)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左衣資出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chǎn)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典型案例指引

上海大成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訴樓建華等其他與公司有關的

糾紛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5期)

案件適用要點: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及活動的基本準則。

在作為特殊企業(yè)的資產(chǎn)評估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東退休時必須退股,

退股時以退股月份上月為結算月份,退還其在公司享有的凈資

產(chǎn)份額時,股東與公司應該按章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