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病假工資或醫療期工資指勞動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傷治療期間,用人單位需要按照一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

參考法規

l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

l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5條

l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l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9、14條

l 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

用工實踐中的關鍵

1 勞動法關于病假工資的規定

在醫療期內,勞動者享有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并按照醫療保險享受相應醫療待遇的權利。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雙方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有約定的,按照雙方約定執行,雙方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未作約定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0.8÷21.75×病假天數=病假期間應支付的最低工資。

2 有關病假工資的地方規定

很多地方對病假工資有自己的規定,應注意查閱和遵守地方的規定。比如上海、北京、廣東、江蘇等地均有相應的地方規定。以上海為例,簡要如下:

2.1 上海市短期病假工資計算基數的確定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三原則確定:

l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l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l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和加班加點的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也就是說,合同里約定計算基數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該計算基數就應當是您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且該基數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月工資標準。

2.2 上海市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

連續病假工資又可以分為患病期在六個月以內的和患病期在六個月以上兩種情形,詳見下。

2.2.1 員工患病六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

l 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60%;

l 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70%;

l 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80%;

l 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90%;

l 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100。

2.2.2 員工患病六個月以上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

l 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前述計算基數的40%;

l 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前述計算基數的50%;

l 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前述計算基數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