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期限是多久一年(勞動仲裁的期限是多久)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了勞動糾紛,多久之后就無法向勞動仲裁委申訴了呢?今天我們就學習一下勞動仲裁的時效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當我們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在我們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都可以去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那如果超過一年怎么辦,是不是超過一年就無法申請仲裁了呢?
第二十七條還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如果當事人在申請仲裁之前已經通過其他渠道尋求權利救濟,比如找勞動保障監察投訴、找居委會調解等等,或是找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比如索要經濟補償,索要加班費等等,再或是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會處理,這些都屬于中斷的情形,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就是又多了一年的時效。
二是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何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地震、泥石流、龍卷風等。仲裁時效在不可抗力存在期間是不計算的,從該不可抗力消失后開始繼續計算。
還有部分讀者會擔心,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頭,在單位里工作,就算老板真的克扣了工資,也是敢怒不敢言啊,不敢主張就不能中斷,如果每次克扣的數目與失去工作相比不夠多不敢主張怎么辦,等到離職了,腰桿硬了,時效可能已經過了,這可怎么辦。
立法者已經考慮到這一點了,所以仲裁時效還有一個特殊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就是說對于勞動報酬拖欠的情況,其實他的時效開始計算的日期是雙方勞動關系中止之日起開始計算,所以,即使你在公司工作了十年,你離職之后都可以去主張工作第一年老板克扣你的工資。不過這里僅限于勞動報酬哦,可不要隨意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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