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如下:

1、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

2、具有關聯性。

3、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一審中提起。

4、屬于受訴的人民法院管轄。

5、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提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