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開宣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王崢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7月3日凌晨,漯河市郾城區小李莊城中村改造指揮部組織人員對征收對象李翠玲所有房屋進行強行拆除。凌晨2時許,被告人王崢從其母親李翠玲打來的電話中得知這一情況后,立即駕駛豫LWZ118白色豐田轎車趕往拆遷現場,期間王崢撥打報警電話。到現場后王崢未見到出警民警,再次撥打報警電話。報警過程中,王崢情緒十分激動,多次揚言要開車撞死拆遷人員。隨后王崢立即返回其停車處,駕車高速沖向拆遷現場保安人員組成的人墻,沖出人墻后,繼續高速向前行駛,致拆遷工作人員胡華東當場被撞身亡,致龔奇右胳膊擦傷,后車輛撞停在現場出警民警正前方的磚渣堆上。經鑒定,被害人胡華東因鈍性外力作用于腰背部及頭面部致胸主動脈破裂合并顱腦損傷而死亡。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崢因不滿其父母房屋被強制拆除,惱怒之下駕車高速沖撞人群,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鑒于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政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郾城區小李莊城中村改造指揮部組織人員夜間強制拆除被告人王崢父母的住宅,是引發本案的直接原因,對本案的發生負有責任,應依法酌情對被告人王崢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王崢當庭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