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判決書)
近日,百佳律師江蘇玄博律師事務所楊佳玉律師為客戶解決了一個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的案子,案子的情況如下:
原告江蘇金軒寧建筑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設有限公司簽訂(以下簡稱被告)《機具設備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了原告將塔吊設備供被告用于“蘇州吳江智慧城市產業化基地二期工程”。合同簽訂后,原告自2023年11月起至2023年11月止i,被告負責人在《月度大型機械設備結算表》上簽字確認了每月的租賃費用。
經過核算,自2023年11月到2023年11月產生了租賃費總計100余萬元,但是被告僅僅支付了55萬元,剩余50余萬元租賃費已全部到付款期限,原告已經數次催要,但是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委托楊佳玉律師,將被告起訴至法院。
辦案經過:
楊佳玉律師接手本案以后,對相關問題和原告詳細對接,確立了解決糾紛的策略。因為事先原告已經多次和被告溝通無果,我們決定先去法院立案,在訴訟的過程中再不斷的給被告施壓,以求能夠盡快讓被告付款。
案子在棲霞區法院順利立案的同時,我方同時向法院提交了訴前保全的申請,接著楊佳玉律師就給被告發送了一份律師函,催告被告盡快還款。顯然訴訟給被告造成了一定了壓力,被告的法務開始和楊佳玉律師主動聯系,請求解除對他們公司賬號的保全。我方當然不會輕易解除訴訟保全。案子到了6月份開庭在即,經過多次和被告還有原告的溝通,我方和被告基本達成了一致的調解意愿,于是在案子的開庭當天,在棲霞區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之下,我方和被告簽訂了調解協議,同時為了保證調解協議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我方還讓法院出具了調解書。協議的大致內容是被告將分三期將剩余的租賃費用支付給原告。
辦案總結:
本案的案由就是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也是常見的合同糾紛之一。其實本案的法律關系并不復雜,案情也比較簡單,問題就在于通過怎樣的手段讓被告盡快支付剩余租賃費。不管是非訴還是訴訟都是解決糾紛,定分止爭的手段。一個優秀的律師團隊需要有明確且合理的策略,法律糾紛才能更好地被解決。百佳律師江蘇玄博律師事務所本著以人為本,專注于債權債務糾紛多年,為本次客戶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完美的解決了本次的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客戶對于江蘇玄博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也非常滿意,通過此次合作,遂決定和江蘇玄博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合同,江蘇玄博律師事務所將長期為本次客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為公司穩定運營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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