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

移動支付改變了我們的生活方式

已充分融入我們的日常生活

手機掃一掃便能付費

移動支付的高效便捷

讓人民幣現金的使用大量減少

大多數人都沒有了帶現金的習慣

可是

仍然有相當一部分的人

并不會使用移動支付

依然使用現金支付

然而一部分商家

卻以各種理由拒收現金

給現金支付的人們造成了支付困難

這樣做是違法的

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典型案例

4月12日,常州某便利店因拒絕公眾使用人民幣現金購買商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被中國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處以單位警告,并處1000元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給予警告,并處500元罰款。

檢察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一)執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八)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貸款。

第四十六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違反有關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區別不同情形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

近日,18家單位因拒收現金被處罰的新聞引起了人們的廣泛熱議,拒收人民幣現金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影響到了一部分人的日常生活,也觸犯到了相關法律。為持續推進整治拒收人民幣現金工作,人民銀行對核實為拒收人民幣現金的,將依法處罰并定期予以曝光。希望有拒收人民幣現金想法或已做出拒收行為的商家意識到典型的例子就在眼前,違反法律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廣大商家應強化法治觀念、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誠信經營、尊重公眾支付選擇權。

社會公眾遇到拒收現金的行為,可依法維權,保留證據向相關部門反映。移動支付的普及帶來的應是更加高效和諧的社會,而不是一部分人的支付選擇權被侵害,日常生活被影響,這不是科技發展的目的,也不是公眾所希望的。我們應攜起手來共同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尊重多樣的支付方式,為社會良好風氣的樹立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