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特殊正當防衛,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關于特殊正當防衛的法律)
在我們生活中,經常碰到許多的案例,給人的一般感覺就是明明是受害人被迫反擊,最后法院怎么還判了有罪,或者是受害人反擊的看似有點”過份”,最后被法院判為正當防衛,無罪。對于這些問題,是我們對于“正當防衛”理解不夠導致的,我身邊的朋友也經常問到這個問題,故在這里我用最淺顯易懂的話教會大家《刑法》中正當防衛的真正含義,以后再看到案例的判決時,就不會大小怪了,也有助于我們在遇到問題時,知道怎么做而不造成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了正當防衛的條款: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首先,我們判斷是否是正當防衛的一個基本前提是,從客觀上來看,其行為已經觸發了《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也就是說僅從客觀上來看,其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正因為是違法犯罪行為,所以給此行為一個違法阻確的事由,讓此行為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這就是正當防衛。
注:如果此行為壓根就沒有違法犯罪,就談不上正當防衛。比如說,甲正在搶劫一個女生,此時丙剛好從旁邊路過,看到了甲正在搶劫的行為,于是丙大聲喝止,“住手,警察來了!”,把甲嚇跑了,女生得救。因為丙此時大聲呼喊的行為壓根就不是違法犯罪行為,所以丙的行為就不是正當防衛。
其次,正當防衛要從防衛起因、防衛意圖、防衛對象、防衛時間、防衛限度五個方面去分析。
防衛起因。其客觀行為要具有不法侵害性,包括違反《刑法》的犯罪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此不法行為是指有暴力存在的行為,如搶劫、故意傷害、強奸等,一般溫和犯罪不能正當防衛,如行賄等。
注:不法行為只看客觀行為,而不看主觀行為。如一個十歲小孩持刀殺人,不能說十歲小孩殺人是無罪的,就不能對其正當防衛,只要小孩的殺人行為是犯罪行為,就可以對其正當防衛!
防衛意圖。防衛主體在實施正當防衛時要求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當然此處在學理上有爭論的。比如說,有的人認為正當防衛不要求有防衛認識,也不要求有防衛意志;也有的人認為正當防衛要求有防衛認識,而不要求有防衛意志。
注:防衛意圖又叫防衛意識,包括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防衛認識是指行為人認識到犯罪行為正在發生,防衛意志是指在認識到犯罪正在發生的時候,要不要去制止犯罪行為保護法益。
防衛對象。主要是指針對的是不法侵害人。有時候也可以針對物進行正當防衛。但是不能是實施不法侵害以外的人。
防衛時間。主要是指不法侵害正在實施的期間。重點是要知道不法侵害什么時間開始,什么時間結束。
注:當法益(即法律所保護的對象)受到現實、緊迫的危險時,視為不法侵害開始。當法益不再受到現實緊迫的危險時,視為不法侵害結束。認定時間這點非常重要!
防衛限度。也就是說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超過必要限度的成立防衛過當,也就成真正的犯罪了。這一點相當重要!比如說,甲跑過來搶你一只包,在搶的過程中,你掏出槍把甲打死了,顯然就是防衛過當。
注:怎么看防衛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一是看防衛時機,不能事后防衛;二是看防衛的手段和防衛的結果是否同時過當;一般來說,只有當防衛手段和防衛結果都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才認定防衛過當即造成了重大損害。三是要站在事前分析,即發生侵害時看問題,而不能事后考慮。
特殊正當防衛問題:特殊正當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問題,主要是針對嚴重威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殺人、搶劫、強奸等等。比如甲殺你,結果被你反殺,成立正當防衛,無罪。
反過來簡單總結一下,不構成正當防衛的有:防衛不適時,假想防衛、防衛過當、偶然防衛、防衛挑撥及互相斗毆等。(互相斗毆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構成正當防衛,雙方在斗毆的過程中,一方突然使出超出一般斗毆的暴力而另一方受到嚴重威脅時,另一方可以正當防衛)
現在朋友應該對正當防衛有個大概的了解,下面我們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93號案例分析一下(于歡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歡的母親蘇某在山東省冠縣工業園區經營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大公司),于歡系該公司員工。2023年7月28日,蘇某及其丈夫于某1向吳某、趙某1借款10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至2023年10月20日,蘇某共計還款154萬元。其間,吳某、趙某1因蘇某還款不及時,曾指使被害人郭某1等人采取在源大公司車棚內駐扎、在辦公樓前支鍋做飯等方式催債。2023年11月1日,蘇某、于某1再向吳某、趙某1借款35萬元。其中1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另外25萬元,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用于某1名下的一套住房作為抵押,雙方約定如逾期還款,則將該住房過戶給趙某1.2023年11月2日至2023年1月6日,蘇某共計向趙某1還款29.8萬元。吳某、趙某1認為該29.8萬元屬于償還第一筆100萬元借款的利息,而蘇某夫婦認為是用于償還第二筆借款。吳某、趙某1多次催促蘇某夫婦繼續還款或辦理住房過戶手續,但蘇某夫婦未再還款,也未辦理住房過戶。2023年4月1日,趙某1與被害人杜某2、郭某1等人將于某1上述住房的門鎖更換并強行入住,蘇某報警。趙某1出示房屋買賣合同,民警調解后離去。同月13日上午,吳某、趙某1與杜某2、郭某1、杜某7等人將上述住房內的物品搬出,蘇某報警。民警處警時,吳某稱系房屋買賣糾紛,民警告知雙方協商或通過訴訟解決。民警離開后,吳某責罵蘇某,并將蘇某頭部按入座便器接近水面位置。當日下午,趙某1等人將上述住房內物品搬至源大公司門口。其間,蘇某、于某1多次撥打市長熱線求助。當晚,于某1通過他人調解,與吳某達成口頭協議,約定次日將住房過戶給趙某1,此后再付3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結清。4月14日,于某1、蘇某未去辦理住房過戶手續。當日16時許,趙某1糾集郭某2、郭某1、苗某、張某3到源大公司討債。為找到于某1、蘇某,郭某1報警稱源大公司私刻財務章。民警到達源大公司后,蘇某與趙某1等人因還款糾紛發生爭吵。民警告知雙方協商解決或到法院起訴后離開。李某3接趙某1電話后,伙同么某、張某2和被害人嚴某、程某到達源大公司。趙某1等人先后在辦公樓前呼喊,在財務室內、餐廳外盯守,在辦公樓門廳外燒烤、飲酒,催促蘇某還款。其間,趙某1、苗某離開。20時許,杜某2、杜某7趕到源大公司,與李某3等人一起飲酒。20時48分,蘇某按郭某1要求到辦公樓一樓接待室,于歡及公司員工張某1、馬某陪同。21時53分,杜某2等人進入接待室討債,將蘇某、于歡的手機收走放在辦公桌上。杜某2用污穢言語辱罵蘇某、于歡及其家人,將煙頭彈到蘇某胸前衣服上,將褲子褪至大腿處裸露下體,朝坐在沙發上的蘇某等人左右轉動身體。在馬某、李某3勸阻下,杜某2穿好褲子,又脫下于歡的鞋讓蘇某聞,被蘇某打掉。杜某2還用手拍打于歡面頰,其他討債人員實施了揪抓于歡頭發或按壓于歡肩部不準其起身等行為。22時07分,公司員工劉某打電話報警。22時17分,民警朱某帶領輔警宋某、郭某3到達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況,蘇某和于歡指認杜某2毆打于歡,杜某2等人否認并稱系討債。22時22分,朱某警告雙方不能打架,然后帶領輔警到院內尋找報警人,并給值班民警徐某打電話通報警情。于歡、蘇某想隨民警離開接待室,杜某2等人阻攔,并強迫于歡坐下,于歡拒絕。杜某2等人卡于歡頸部,將于歡推拉至接待室東南角。于歡持刃長15.3厘米的單刃尖刀,警告杜某2等人不要靠近。杜某2出言挑釁并逼近于歡,于歡遂捅刺杜某2腹部一刀,又捅刺圍逼在其身邊的程某胸部、嚴某腹部、郭某1背部各一刀。22時26分,輔警聞聲返回接待室。經輔警連續責令,于歡交出尖刀。杜某2等四人受傷后,被杜某7等人駕車送至冠縣人民醫院救治。次日2時18分,杜某2經搶救無效,因腹部損傷造成肝固有動脈裂傷及肝右葉創傷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嚴某、郭某1的損傷均構成重傷二級,程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上述案主要是講了于歡母親和父親借了高利貸還不起,被逼還債,于歡不忍受辱持刀傷害催款的案件。我們了解了案情之后,可以從我剛剛說的五個方面去分析,于歡的防衛是否過當的問題。
一、防衛起因。此案中有不法侵害性。滿足條件。
二、防衛時間。在不法侵害中。滿足條件。
三、防衛對象。針對的是不法侵害人。滿足條件。
四、防衛意圖。有。滿足條件。
五、防衛限度。問題就出現在這,超出防衛的必要限度了。本案中不法侵害人逼債,雖有污辱于歡母子二人,但并沒有持刀威脅,也沒有威脅二人的生命。于歡手持利刃捅了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人死亡、二人重任、一人輕傷的嚴重后果。本案中于歡防衛手段是用刀捅,結果是造成死亡、重任和輕傷的結果。二者都過當,因此,于歡成立防衛過當,成立故意傷害罪。
最后根據我的分析,看一下法院的判決結果。
一審: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2023)魯15刑初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經濟損失。
二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23年6月23日作出(2023)魯刑終15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駁回附帶民事上訴,維持原判附帶民事部分;撤銷原判刑事部分,以故意傷害罪改判于歡有期徒刑五年。
有興趣的朋友還可以看一下《昆山龍哥被反殺案》、《王某欲強奸劉某被劉某踹下糞坑溺死案》,都是典型的正當防衛不過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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