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原告張某與原告胥某、胥某某系母女關系。原告張某與王某于2023年5月18日依法登記結婚,均系再婚,雙方未生育子女。原告胥某、胥某某均系原告張某與前夫所生育子女。被告張某某系王某的母親,被告王某某系王某的兒子。2023年4月9日,王某因交通事故身亡,經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該案經法院審理后,于2023年7月30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在實際賠償過程中,李某賠償原被告共計250000元。另外王某生前所在單位賠償原被告50000元。賠償款共計910000元(保險公司610000元+李某賠償原被告共計250000元+王某生前所在單位賠償原被告50000元)均由被告王某某領取。

為分割該賠償款項,原被告協商不下,原告張某、胥某、胥某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依法分割死亡賠償金766899元;

2.被告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23年5月18日,原告張某帶女兒胥某、胥某某改嫁,與王某依法登記結婚。2023年4月9日,王某意外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法院判決及單位賠償共賠償原被告850 432.45元。該賠償款被告自己一人獨自占有,不肯給三原告,原告提起本訴。

被告王某某辯稱,

1.張某無權再要求分割賠償金;

2.胥某、胥某某也未對王某盡過贍養義務,不應當分配賠償金;

3.因王某去世,被告王某某支付了喪葬費等費用合計233 435.4元應予以扣除。

被告張某某辯稱,同王某某的答辯意見,另外,屬于張某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扣除,同時因王某去世給張某某造成沉重打擊,張某某年事已高、體弱多病更需要贍養、照顧,在分割賠償金時,應加大賠償比例。

裁判結果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賠償款如何進行分配。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應根據與被侵害人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合理分配。作為受害人王某的近親屬即父母、丈夫、子女均有權獲得該賠償,但在分割該款時應綜合考慮與死者親緣關系、生活密切程度、對賠償金的依賴程度、子女的教育成長時間、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有無生活來源、生活消費水平等因素確定分配比例。

就本案而言,死者王某與原告張某系夫妻關系,與張某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并不低于其與被告王某某、張某某、胥某某的生活緊密程度,但被告張某某年事已高,在其晚年仍要承受喪子之痛,法院應在依法保障其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情況下,再分配時給予適當的照顧。原告胥某在死者王某與原告張某結婚登記時已經滿21周歲,已成年。原告胥某某在死者王某與原告張某結婚登記時才13周歲,且隨死者王某與原告張某共同生活,雙方形成了繼父女關系。但結合原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中對賠償各方主體的確認,法院認為不宜在本案中再對雙方賠償主體資格進行區分,原被告五人均系死者的親屬,王某的死亡對原被告來說均是莫大的傷害,就死亡賠償款而言,法院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在優先保障被告張某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及扣除被告王某某因喪葬事宜的支出的基礎上,法院酌定以原告張某、胥某、胥某某共計分得40%,由被告王某某、張某某共計分得60%更為公平、合理。

因原被告均同意不區分到每個人的費用,直接按照原告方、被告方進行分割,故根據法院酌定的分配比例,在扣除被告前期墊付的費用。現涉案賠償款由被告王某某一人持有,故在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的100 000元后,被告王某某還應繼續支付原告張某等賠償款203 722.57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八條、第一千零七十條、第一千零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原告張某、胥某、胥某某因王某事故死亡的賠償款項203 722.57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胥某、胥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 550元,由原告張某、胥某、胥某某負擔2 738元、由被告王某某、張某某負擔3 812元。

法官說法

鄒平法院長山法庭副庭長、一級法官 劉建剛

民法典物權編中關于共有的規定,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精神,能夠正確調整因物權產生的民事關系。在實際操作中更加注重的是認定共有人有無請求權的問題及分割方法的問題。然而共有物分割訴訟是利用訴訟程序,請求法院確定分割方法,通過法院的判決消滅共有關系,并使各共有人取得單獨所有權,其判決有形成的性質。然而,在共有物分割訴訟中不存在形成要件,原告共有人也無通過訴訟方式主張的形成權,此處所稱的“形成要件”在本質上類似于實體法上的形成權,但其所采取的立場不同。訴訟法學者從權利保護請求說的立場來看,認為形成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必須在裁判中行使的形成權,但該形成權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才發生形成的法律效果,因此與實體法上形成權的概念并不一致。

依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分割方法不能協議確定時,法院可依任何共有人的請求以判決的方式確定分割方法。由此可知,分割共有物訴訟是共有人利用訴訟程序請求法院以判決確定分割方法的案件,共有人所爭執的僅為分割方法的事實關系,這也是分割共有物訴訟是非訟事件的本質所在,故請求確定分割方法為分割共有物訴訟的訴訟標的。法院在審理分割共有物訴訟時,應就分割方法的前提要件,即需先就有無分割請求權作出審查認定,而分割請求權的存在與否僅為當事人的攻擊防御方法,若共有人對此有所爭執,可以另提起確認之訴。如法院認為原告分割請求權不存在,則其前提要件不具備,確定分割方法的請求就屬于訴無理由,應駁回原告的起訴。反之,若認為原告的分割請求權存在并已經行使,法院就應當確定分割方法,可不作出準予分割的諭知,且因確定分割方法的請求為訴訟標的,故若法院所定的分割方法與原告所主張的相同,則僅有被告可對分割方法的判決提起上訴;若法院所確定的分割方法與原告主張的不符,則雙方當事人均可提起上訴,在理論上更加有說服力。

由于共有人對于共有物的應有部分本身就具有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僅因共有形態而導致其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那么在此條件下,共有人間協議不成后向法院申請裁判,法院并無拒絕的權利,需依職權定出妥適的分割方法。也就是說,共有人一旦有請求分割共有物的意思表示,法院就有確定分割方法的義務,而不是作出準否分割的裁判。若以此觀點而言,則共有物分割訴訟的訴訟標的應為確定分割方法的請求。在我國共有物分割訴訟的司法實務中,多數共有物分割糾紛產生的原因是雙方當事人對分割方法有爭議,而對于各自的應有部分產權份額無爭議、當事人雙方也均愿意分割共有物。各共有人對于是否同意分割共有物并無爭執,僅系對確定分割方法有所爭議,因此本文傾向于贊成分割共有物訴訟的訴訟標的為對共有物確定分割方法的請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零三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百零四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三百零八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千零七十條: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